营运商状告光纤生产商,是自律还是垄断?

07-11-2003


综合报导,近期从北京电信市场传来消息,在一次光纤光缆招标中,因为众投标企业出价非常接近,某运营公司以投标方串通出价,建立价格联盟为由告到主管产业部。

  近二年来,由于光纤光缆市场价格一落千丈,曾经发生在众多家用电器产品上的杀手锏—价格战也由此在光纤光缆行业内产生,目前的状况是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虽然事情并没有闹得不可收拾,但是,在光纤光缆行业首起反倾销申诉立案之际,光纤光缆市场由来以久的矛盾,以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,毕竟算件大事。此事件对今后光缆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,更是引人深思。 

  在此,无论此事件的谁是谁非,做为企业还是行业主管部门,首先要理请概念:在开发的市场经济中,企业和行业是自律还是应垄断? 

  价格自律在改革开发后的中国经济领域并不是新鲜事,家电、啤酒、玻璃、三轮车等行业都有过类似的做法,但实践证明,其结果都以“失败”而告终!而价格自律是否合理合法,在经济领域还是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

一种说法认为,价格自律就是价格同盟,是违反市场法则的。这种观点认为,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,凡是搞价格自律、价格同盟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的,都将依据《价格法》进行处罚。持此观点的人士说,寻呼机、家电、农用车等搞价格自律、价格同盟的现象都曾出现过,但无一不以流产而告终,关键是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,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。许多经济学家都曾撰文反对价格自律,在他们眼中,价格自律是计划经济的手段,其直接结果是抑强扶弱。

而“反方”观点则认为,自律价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,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。持这一派观点的人士认为,市场价格长期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是不合理的。这不仅违反了价格法,也违反了WTO的原则。我国价格法(1997年)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、季节性商品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,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 

  比较耐人寻味的是,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学术界,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主要是企业界,这也许能为我们作出自己的判断提供一把钥匙。反方的观点依据在于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...”,那么就产生了什么是正确的行业平均成本?谁来制定行业成本?在开放的市场中,行业成本的取样是部分(个别)企业,还是参照全球业界标准的成本?

目前,业界已经有了第二次发布的光纤光缆行业平均成本,但明显高于近年来市场普遍存在的实际销售价格,某运营商就表示,行业协会制定出平均成本是件好事,运营商非常支持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并会积极配合,有了行业平均成本价,我们也会根据行业成本价采取相应的措施。希望大家能互相配合,互相支持,共同为改善市场环境而努力。但运营商也表示,操作起来可能会比较麻烦一些,各厂家也是在为自己的利益出发,可能很难找到一种方法使大家都满意。

按理说,制定行业平均成本,标志着光纤光缆行业由非理性竞争朝理性竞争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。这是行业走出泥淖,适应WTO惯例,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重要一步。但是,绝不能以目前的“行业成本”来制造新的“垄断”,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,市场经济的法则更加鲜明地横亘于国人的面前,发生在家电、啤酒、玻璃、三轮车等行业的价格战及价格同盟的历史经验值得大家深思,如何让自己的作为更加有利于市场的发展,对企业来说都需要进一步学习,也许这就是此次事件的更深远的意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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