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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运商状告光纤生产商,是自律还是垄断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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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-11-2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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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报导,近期从北京电信市场传来消息,在一次光纤光缆招标中,因为众投标企业出价非常接近,某运营公司以投标方串通出价,建立价格联盟为由告到主管产业部。 一种说法认为,价格自律就是价格同盟,是违反市场法则的。这种观点认为,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,凡是搞价格自律、价格同盟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的,都将依据《价格法》进行处罚。持此观点的人士说,寻呼机、家电、农用车等搞价格自律、价格同盟的现象都曾出现过,但无一不以流产而告终,关键是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,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。许多经济学家都曾撰文反对价格自律,在他们眼中,价格自律是计划经济的手段,其直接结果是抑强扶弱。 而“反方”观点则认为,自律价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,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。持这一派观点的人士认为,市场价格长期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是不合理的。这不仅违反了价格法,也违反了WTO的原则。我国价格法(1997年)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、季节性商品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,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 目前,业界已经有了第二次发布的光纤光缆行业平均成本,但明显高于近年来市场普遍存在的实际销售价格,某运营商就表示,行业协会制定出平均成本是件好事,运营商非常支持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并会积极配合,有了行业平均成本价,我们也会根据行业成本价采取相应的措施。希望大家能互相配合,互相支持,共同为改善市场环境而努力。但运营商也表示,操作起来可能会比较麻烦一些,各厂家也是在为自己的利益出发,可能很难找到一种方法使大家都满意。 按理说,制定行业平均成本,标志着光纤光缆行业由非理性竞争朝理性竞争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。这是行业走出泥淖,适应WTO惯例,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重要一步。但是,绝不能以目前的“行业成本”来制造新的“垄断”,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,市场经济的法则更加鲜明地横亘于国人的面前,发生在家电、啤酒、玻璃、三轮车等行业的价格战及价格同盟的历史经验值得大家深思,如何让自己的作为更加有利于市场的发展,对企业来说都需要进一步学习,也许这就是此次事件的更深远的意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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